索 引 号: 035205000/2023-00007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7-20 08:40
标题: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阳政办发〔2023〕13号
时效: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0 08:40 来源: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阳政办发〔202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阳高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高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规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规范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5)《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6)《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8)《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0)《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

(11)《关于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核设〔2018〕13号);

(12)《大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3)《大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4)《阳高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阳高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目前阳高县现存放射源、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主要为: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使用的射线装置以及部分行业生产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放射源装置。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我县境内未来可能发生的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域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和《阳高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阳高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互相衔接配合,是《大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我县应对辐射事故的规范程序,是指导全县各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依据。

1.6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6.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县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1.6.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含3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6.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6.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辐射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3。

二、组织领导体系

阳高县辐射事故指挥体系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应急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和技术后援单位组成。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

2.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指 挥 长:县分管生态环境副县长

副指挥长: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武装部、龙泉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教育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能源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阳高县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本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配合上级部门对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辐射事故有关信息的发布。

阳高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在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局长兼任。

2.2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综合保障组、现场处置组、技术组、案件侦破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6个组。根据事故情况,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县直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2.2.1应急综合保障组

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物资、装备、经费、抢险救援等各类保障工作。

2.2.2现场处置组

组长: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分管辐射副局长

成员单位: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龙泉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管理中心、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及事发单位。

职责: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做好现场维护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2.2.3技术组

组长: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分管辐射副局长

成员单位: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指挥部聘请的省内外相关专家和应急专家库相关专家。

职责:负责与省、市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联系,请求省、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指挥部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进行辐射事故剂量估算,为县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措施提出建议。

2.2.4案件侦破组

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

职责: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时,负责侦破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

2.2.5医疗救护组

组长: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

职责:负责向市卫健委提出支援申请,由具备辐射事故救护能力的医务队对辐射事故受照人员进行救护。

2.2.6新闻报道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

职责:按照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和授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三、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预警信息发布

县辐射应急办接到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或通报后,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辐射事故时,一级、二级和三级预警信息需根据事故研判后的预警等级逐级上报有关部门。一级预警信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二级预警信息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大同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阳高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2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技术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大同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科等部门提供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4)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3.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发布辐射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定辐射事故隐患已排除时,宣布预警解除。

四、应急响应机制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单位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和县公安局。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信息。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报告。

(2)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必要时,向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通报相关情况。

初步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的,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阳高县人民政府报告及相关部门报告。

初步判定为较大辐射事故的,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阳高县人民政府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初步判定为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阳高县人民政府、大同市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越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信息。

4.1.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即时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为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4)。

(2)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见附件5)。

(3)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1.3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域辐射事故信息时,要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市生态环境局指示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县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县级政府通报的建议。

4.2先期处置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县指挥部要按照属地为主原则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当事态超出处理能力时,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4.3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分级标准、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级别。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县辐射事故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见附件3。

辐射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1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的,县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四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应对工作:

(1)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应急救援等工作;设置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组织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支持。

(4)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5)视情况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级政府通报情况。

(6)配合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一般辐射事故调查工作;

(7)组织开展一般辐射事故损害评估工作;

(8)必要时,县指挥部负责向市政府和大同市生态环境局请求应急支援。

4.3.2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县指挥部在处理能力范围内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4.1节信息报告与通报的报告程序向阳高县人民政府、大同市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由市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在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4.3.3一级响应、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县指挥部在处理能力范围内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4.1节信息报告与通报的报告程序向阳高县人民政府、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相关部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报告。县指挥部在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4.4应急措施

辐射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现场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及时主动向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县指挥部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4.2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现场处置组指导协助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开展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①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阳高县人民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②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4.4.3医疗救援

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具备救治辐射损伤人员能力及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阳高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4.4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由技术组负责配合聘请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队伍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必要时,请求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提供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4.4.5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负责发布一般辐射事故的信息。发生跨区(县)的辐射事故时,应向邻区(县)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并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五、应急状态终止和后续行动

5.1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当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5.2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县公安机关做出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负责对辐射污染场地清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后续的辐射环境监测、辐射污染环境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由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

(4)应急终止后,由县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向指挥部主要领导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审定后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的后期恢复,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负责组织、指导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全过程监督实施。

(6)对辐射事故案件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完成。

(7)对由辐射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后续检查和治疗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完成。

5.3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县指挥部应在2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下列工作。实施应急评价。

评价的基本依据:

1.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产生过程,书面信息;

2.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

4.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5.公众的反应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涵盖以下内容:

1.辐射事故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辐射安全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

9.是否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10.根据实践的经验,修订现有的应急预案和程序。

总结评价:

1.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组,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并进行总结,1周内将总结报告报阳高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预案。

六、保障措施

辐射事故指挥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保障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6.1资金保障

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监管和评估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6.2物资装备保障

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6.3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技术组间的联络畅通。

6.4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技术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6.5应急能力保障

6.5.1培训

各有关单位和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制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5.2演练

县指挥部有关单位、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原则上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综合演习,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演习。

6.5.3应急值班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应急值班电话:0352-6623745。

七、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阳高县人民政府发布,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有重大变化及时修订。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负责解释。

7.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4名词术语解释

辐射事故:是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含射线装置)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辐射事故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辐射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Ⅰ类放射源,是指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是指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是指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个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是指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是指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射线装置:射线装置是指能产生预定水平χ、γ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气设备或内含放射源的装置(高能加速器除外)。

附件一:阳高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
    附件二:阳高县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表.docx
    附件三:阳高县辐射事故分级标准、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表.docx
    附件四: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docx
    附件五: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docx 
    附件六:相关企业辐射安全许可证.docx
    附件七:阳高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docx
    附件八:涉核利用企业分布图.docx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