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县城镇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阳政办发〔202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阳高县城镇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7月27日印发的《阳高县龙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阳政办函〔2022〕24号)同时废止。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高县城镇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阳高县城镇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保障阳高县城镇集中式水源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阳高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阳高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3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为阳高县龙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适用的事件范围主要为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等事件情景所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二、组织指挥体系
阳高县城镇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简称“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急组织指挥部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医疗保障局、武警大同支队阳高中队、县消防救援局、县人武部、县融媒体中心、县新闻中心、龙泉镇人民政府、国网阳高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阳高分公司、中国联通阳高分公司、中国电信阳高分公司等。
2.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阳高县城镇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局长兼任。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总指挥原则上可由总指挥指定的人员或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局长担任。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专家组、治安维护组、事件调查组、宣传报道组共10个工作小组。
三、应急响应
3.1 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并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测,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通报。各部门之间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涉事主体要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阳高县城镇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阳高县城镇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内或下渗进入周边土壤,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已存在污染的可能,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或已经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发布预警
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2)预警级别调整
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2.3 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4 预警解除
当判定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时,应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上报要求
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橙色预警或者红色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3.2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等部门报告。
(2)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现或者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经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上级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获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5)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3.3 信息通报程序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等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自来水公司、县消防救援局(遇火灾爆炸)、县交通运输局(遇道路运输事故)、县公安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等部门。
(3)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3.3.4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启动橙色、红色应急响应级别的,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
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
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
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阳高县城镇集中式水源应急指挥部按照本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应急指挥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织人员,适时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快速研判是控制事件发展的保障,预警发布同时,组建应急专家组应迅速对发生地点、时间,污染物数量和面积、应急监测数据等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制定不同事件类型(如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状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评估。
3.5 应急监测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由组建的应急监测组负责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由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县水务局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污染物迁移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等的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现场采样、现场与实验室分析、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监测过程总结等内容的监测方案,安排采样专业人员采样,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结合扩散规律分析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并安排人员对应急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应急监测档案。
应急监测重点关注污染源动态迁移情况,污染因子浓度变化情况,对污染源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7点内容:
(1)监测范围
阳高县城镇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布点和频次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或采用现有水井,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水井设置监测点位。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3)现场采样
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
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监测项目主要包括39项常规指标和54项非常规指标。各水质指标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
(5)分析方法
根据前期所列监测项目,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以快速获取信息,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情况。不能在现场监测的项目,进行采样后送至实验室进行监测;必要时,备份现场监测的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分析方法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中推荐方法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所列分析方法。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
应急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将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给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现场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总结报告,报应急现场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立即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工业企业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工业企业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运输车辆等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险废物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等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涉事单位或阳高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切断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1)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导流、疏浚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打捞、吸附、拦截及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和蔓延范围,把水环境污染事件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二次污染。
3.7.2 先期处置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3)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7.3 现场污染处置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应对等。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1)指挥部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咨询组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供水部门通过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3)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4)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紧急切断部分管路,实行区域间歇性供水。
(5)治安维护组负责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6)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救治受害人员,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7)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8)应急物资保障组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宣传报道组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9)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建议,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3.7.4 供水安全保障
县水务局为负责处置城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事务的指挥部,县自来水公司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水源井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若无法采用备用应急水源时,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大部分依托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自来水公司现有应急物资,事故发生时应急指挥部通过合理调配附近成员单位以及企业应急物资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现场应急工作组会同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规定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保证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建议在各水源供水井房或管理站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可第一时间调用,保证饮用水安全。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污染物进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吸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沙袋、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吸附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导流渠、事故应急池等。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9.1 舆情监测
由宣传报道组开展舆情监测工作,负责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信息公开,分析热点信息、敏感信息、大众关注方向、关注度、突发事件分析统计等,据此开展事件的公开工作。
3.9.2 公开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由涉事部门拟定新闻发布通稿,报宣传报道组审核后,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和后续新闻发布工作。
3.9.3 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般发布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
(2)事件发生时间或预期持续时间。
(3)事件类型(分为固定源、流动源和非点源等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和性质。
(4)事件影响的当前状况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
(5)提醒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紧急情况的热线电话及其它必要信息。
3.10 市场监管和调控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3.11 维护社会稳定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12 响应终止
3.12.1 响应终止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响应终止:
(1)进入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源地保护区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水源地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12.2 响应终止程序
阳高县城镇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应急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实际负责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2)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四、后期工作
阳高县城镇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根据不同污染类型,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组织对事件起因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和理赔等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污染防控工作。组织应急监测组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应及时对污染物进行回收,避免产生次生污染;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对其他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由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同步组织开展环境损害现场调查与监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4.3 事件调查
事件调查组负责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全面查清事件成因、判定事件性质、厘清事件责任。事件调查分析后,由事件调查组编制事件调查报告(通报),依规开展责任处置。各相关部门对照报告提出的纠正及预防措施,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整改落实计划,逐项推进整改落地。若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应急保障能力不足、处置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应急责任单位须及时修订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优化本预案应急响应处置流程。
4.4 善后处理
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若县级难以处置的恢复工作,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五、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工作组由县各职能部门组成,形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用水安全。制定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办法和协作方式,制定应急培训和演练方案。
5.2 应急资源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用、紧急配送工作并做好本单位应急物资的更新及养护,保障应急处置和后续环境恢复需要。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药剂、物资、装备的规范存放,提高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更新、调度和紧急配送等信息动态管理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强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鼓励通过政府补贴、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建立符合实际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能力。
5.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及应急工作组成员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环境应急处置联动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保障体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5.4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日常维护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演练、应急处置等经费预算,呈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5.5 技术保障
(1)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各类环境基础信息集成共享,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先进实用的环境应急平台体系;
(2)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工作组,实现信息共享;
(3)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4)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监测单位按照应急需要加强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技术方面的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5.6 其他保障
建立物资运输、运输设备设施、医疗卫生救助、治安和社会动员等任务联动保障机制,建立相关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运输工具、物资设备设施等物资台账,明确保障方式、办法及具体要求,以确保事发各项保障及时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
(1)医疗保障: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在应急状态下要进入紧急救护待命状态,卫生部门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向水源地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全县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2)交通运输保障: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3)治安保障:县公安局做好事发地的治安维护和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迅速组织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武警大同支队阳高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防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4)社会动员保障:由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协调相关部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做好各种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的现场协调、联系工作。
六、监督管理
6.1 宣传与培训
县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宣传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县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构建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6.2 应急演练
演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事件应急反应能力,检验应急反应中各环节是否快速、协调、有效运行。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定期开展城镇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县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自身的环境污染事故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七、附则
7.1 名词术语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5)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6)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①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②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7)工业污染源:向水环境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对环境水体产生有害影响的工业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
(8)生活污染源:向水环境排放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发生源。
(9)风险源:对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
(10)生物性污染:是指病原微生物排入水体后,直接或间接地使人感染或传染各种疾病。衡量指标主要有大肠菌类指数、细菌总数等。
(11)化学性污染:由于化学物质(化学品)进入环境后造成的环境污染。即因化学污染物引起的环境污染。
(12)傍河地下水型水源:取水井设在紧靠对补给具有重要影响的河流旁侧,即兼有河流特征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
(13)截潜型水源:在山前(土石山或丘陵)沟谷或高原台地河流两岸处设置地下潜水截坝或集水廊道收集潜水或泉水形成的中小型地下水库或非完整性截潜工程,即兼有水库特征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
7.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县政府组织发布实施,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较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阳高县龙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阳政办函〔202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阳高县城镇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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