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阳政办发〔202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阳高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26日印发的《阳高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阳政办发〔2022〕33号)同时废止。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高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阳高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阳高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本次对《阳高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阳政办发〔2022〕33号)进行修订。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6〕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2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阳高县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高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且本县受到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县域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急工作按照《阳高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照《阳高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阳高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阳高县政府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阳高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阳高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
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以上上级预案进行衔接。
本预案同级应急预案主要指《阳高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相关子预案,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辐射预案等。区域内企业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等在应急管理及应急活动中与同级企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同作用、互为补充。
本预案下级垂直预案为阳高龙泉工业园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企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特殊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尾矿库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确定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需根据有关规定及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处置预案。应急预案体系及衔接关系图见附件2。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阳高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和专家组组成。阳高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3。
2.1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1)领导机构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能源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阳高县供电公司、龙泉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阳高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4。
(2)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本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配合上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协调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1.2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积极主动地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和上报工作,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在县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本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组织修订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应急工作组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2.1 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
组成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2.2 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
组成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气象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法;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有关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2.2.3 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消防救援局、龙泉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
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协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2.2.4 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
组成部门: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2.5 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组成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并提供医疗救助。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2.6 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能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阳高县供电公司。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2.2.7 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消防救援局、县交通运输局。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2.2.8 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舆论。
2.3 专家组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
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参与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4 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做好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生态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原则,跨乡镇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县政府负责。对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跨乡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及时提出请求。
各主要企业成立相应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比照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三、预防和预警
3.1 风险源识别及评估
阳高县区域内生态环境风险源主要包括化工、医药、食品加工、机动车燃油零售等企业。阳高县区域内风险源识别与评价在环境风险评估专题中另行评价。
3.2 监测与风险分析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生态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监测,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各部门之间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的安排开展监测和风险分析。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3 预防工作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督促涉及环境风险源和移动源的企业单位对各环境风险源进行监控、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责任到人,各尽其责,定期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检测。
(2)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教育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上岗操作。
(3)列举优先管理对象清单,建立重点环境风险源清单、重点环境风险受体清单和重点管控区域清单,确定管理重点。
(4)对重大风险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完善监控和数据系统。
(5)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应急装备、消防、防爆、防毒设施配备,配置监测仪器和通讯报警装置。
(6)建立和培训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专业应急队伍。
(7)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8)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各类灭火物品的管理。定期组织对各企业单位危险化学品储罐、仓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有害物质流入污水系统,衍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
(9)督促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单位在所有工作单元安装监控系统,配备值班人员。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开展污染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县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口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县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同时,应积极与本县周边县区建立县级生态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4.2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发布
特别严重(I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一般(Ⅳ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大同市、阳高县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2)发布程序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进行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蓝色预警信息,有上升为黄色及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并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3.4.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可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有关措施。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信息报告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应立即上报事件发生地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报告时限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不得迟报,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应当在3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并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紧急情况下,涉事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4)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表见附件5。
4.1.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发现和得知事件后进行初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30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初步原因、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1.3 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体、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通报。
4.1.4 跨区域联动协作流程及信息共享
4.1.4.1 指挥体系对接
1.指挥层级确立: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原则,由共同的上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牵头单位(一般为事发地或受影响最重地区),建立临时跨区域联合指挥部。
2.人员快速到位:联合指挥部成员包括各相关地区应急、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人,需在2小时内完成集结,明确职责分工(如现场指挥组、监测组、物资调配组等)。
3.协同作战方案:联合指挥部根据事件特性制定《跨区域应急协同方案》,明确污染拦截、人员疏散、物资支援等任务的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
4.1.4.2 跨区域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信息:跨界河流/大气敏感区分布图、应急资源清单、应急预案。
2.实时监测数据:污染物浓度、扩散模型结果、气象/水文数据(每小时推送)。
3.应急动态:处置进展、人员伤亡、物资消耗(重大情况即时报送)。
4.1.4.3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省内云州区、天镇县;省外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县人民政府及其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2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级别之前,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当事件态势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同时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必要时实施紧急疏散。
(2)调配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尽快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的影响范围。
(4)波及其他县、区的,要及时通报。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4.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等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条件表见附件6,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1 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启动四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
4.3.2 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启动三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3.3 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省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3.4 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省指挥部指挥长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措施
4.4.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的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5)涉及河流污染的,应落实“南阳实践”的要求,即“以空间换时间,以时间保安全”。
4.4.2 应急行动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2)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立即对已污染的区域,根据污染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4.4.3 先期污染处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救,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4 转移安置人员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
(2)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指定有关部门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受威胁人员生命安全。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安置群众的吃、穿、住、用和必要的医疗设施保障。
4.4.5 医学救援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安全地将重症伤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请求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和影响群众人数,必要时及时向省、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4.4.6 应急监测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委托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完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环境监测队伍迅速赶赴事件现场,进行现场的信息采集和环境污染监测,确定事件污染程度和原因,提出应急措施;
(1)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必要时,由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自然资源、农业、卫生防疫机构开展相关监测工作,提出监测结果和建议。
4.4.7 市场监管和调控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宣传报道组根据权限负责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介,主动、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发生跨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向邻县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新闻发布内容可参照附件8。
4.4.9 维护社会稳定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终止
4.5.1 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 响应终止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报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根据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阳高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通知可参照附件9,阳高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签报单可参照附件10。
五、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阳高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或配合省、市调查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环境保护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2014〕118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调查方案,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调查报告。
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县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大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县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5.3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生态恢复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应积极担负起恢复重建工作中的环境影响指导工作,利用自身系统科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优势,以区域生态系统、城乡规划环境、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建设工程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为重点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加强对恢复重建生态环境敏感项目、环境空气、水资源、土壤资源、居住区、机关、学校等敏感目标的环境监管与服务,加大对实施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有效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5.5 保险
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事故易发的乡镇要在重点部位设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并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动态管理;各工业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对队员的培训,形成由乡镇和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保障网络,保证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大队、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时拨付到位。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控准备、现场应急监测和救援等,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监测、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公安部门应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4 技术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应急预案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县人民政府应支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配备,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信息上报制度,抓好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处理队伍建设。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体局牵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积极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救治、防疫等医疗卫生保障。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方案。
6.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时,要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6.7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牵头负责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各乡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处置。
6.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有关部门应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为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应急应对工作中,应结合事件发生地实际搭建临时避难场所。如事件地点位于城镇或乡镇集聚区,可将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如事件地点位于偏远区域,可结合区域地形、地貌特点,在事件发生地上风向选择宽阔、方便群众生活且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9 宣传、培训、演练
6.9.1 公众宣传教育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人民群众等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9.2 培训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要制定并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
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加强对产生环境污染的重点单位的培训,提高其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做到可靠防范,及时有效处理。
6.9.3 演练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各环境风险源企业、单位应按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区域性综合应急演练;涉及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应结合实际增加演练频次。演练方式包括桌面推演、实战演练、专项演练、综合演练。
七、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指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年12月26日印发的《阳高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阳政办发〔2022〕33号)同时废止。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阳高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修订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需要修订的,应按程序组织修订;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预案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七)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或者阳高县政府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附件:
附件4:阳高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表.docx
附件7:阳高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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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通
晋公网安备 140221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