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印发阳高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6〕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2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阳高县实际,修订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高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且本县受到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县域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急工作按照《阳高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照《阳高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阳高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三、指挥体系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能源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阳高县供电公司、龙泉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应急工作组: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
四、预警分级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五、应急响应
1.四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启动四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
2.三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启动三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二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省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一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省指挥部指挥长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阳高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或配合省、市调查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解读单位: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
咨询地址:大同市阳高县辕门街0666号
咨询电话:0352-662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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