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阳高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阳高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法定代表人:杨兴兵
办公地址:阳高县暄阳街2286号
受委托方:阳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阳高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张利
办公地址:阳高县暄阳街3730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阳高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阳高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现将部分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阳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阳高县卫生监督所)行使。
一、委托依据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第16号)明确,卫生监督机构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规定,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方案》(中发〔2021〕8号)文件“整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监督等相关职责和机构”、“负责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等”,中共大同市委编制委员会关于《大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工作方案》“整合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职责,重新组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挂卫生监督所牌子,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管理。”“统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强化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巡查监督职能”。
二、委托范围
1、阳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阳高县卫生监督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开展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妇幼健康、血液安全监督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委托权限内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2、上述法律、法规等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三、委托权限
1、依据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委托范围内的卫生监督相关事项行使监督检查权。
2、实施监督检查时,对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在委托范围内以阳高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阳高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的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阳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阳高县卫生监督所)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报阳高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阳高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决定:
(1)拟作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个人达3万元以上的,法人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2)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的或者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5、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报阳高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阳高县疾病预防控制局)作出决定后执行。
6、案件需依法进行部门间移送的,应报阳高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阳高县疾病预防控制局)作出决定后执行。
四、执法区域
阳高县行政辖区
五、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和检查被委托事项的执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方。
3、有权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4、有权组织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行为,但必须做好与受委托机构的协调工作。
5、有义务向受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供统一的法律文书与执法证件。
6、应及时提供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与服务;应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县直各部门反映情况的相关问题。
六、受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权限的范围内行使有关权利。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与监督。
3、必须由持有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的人员行使执法权。
4、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活动,并提供相关证据。
5、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6、受委托方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委托行政执法情况,定期报送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七、法律责任
1、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方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八、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委托期限自2024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
法律及政策导致委托双方职能发生变动,依据最新规定执行或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各执一份,一份委托方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方:(盖章) 受委托方:(盖章)
阳高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阳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阳高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阳高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4年8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