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县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阳政办发〔2023〕21号
县直各责任单位:
《阳高县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高县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政府对成品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控有力,应对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保证市场供应和粮油价格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晋办法〔2020〕27号)、《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管理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措施》(晋粮储字〔2020〕213号)、《阳高县粮食应急预案》、《阳高县县级调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粮油。
第三条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品种包括小麦粉、大米。小麦粉是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系列面粉(精制粉、标准粉、普通粉);大米是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一级粳米;应急储备成品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小包装系列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国有粮食企业和其它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粮食企业是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存储企业。从事和参与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管理应当落实制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应急成品粮油粮权属于阳高县人民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调整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和完善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数量和质量,并适时组织轮换。
(三)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损失、损耗的核实与处置。
(四)负责对承储企业进行检查指导,以及企业资质审核、确认、合同签订等其他监管工作。
(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进行质量检查和抽查,并根据检验结果,做出分析研判。
(六)按要求开展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卫生监测工作。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入库成本,不得擅自更改。
(二)严格执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管理的规章和制度。
(三)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粮油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
(四)负责完善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实物台账的建立,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实物台账和有关财务、统计、仓储等报表。
(五)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
(六)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出入库工作和轮换工作。
第八条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费用及动用等价差亏损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负担,及时足额拨付。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章 计划与轮换
第十条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期限和总体布局计划共同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实行滚动轮换、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承储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我县经营信誉良好、手续齐全、业务量大的粮食经营者合作进行委托轮换。
(一)轮换原则: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二)轮换期限:应急成品粮油在保质期内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三)轮换方法:可采用先购后销、先销后购、即购即销等方式进行轮换。
第十三条轮换原则上不做库存成本调整,轮换期间正常拨付管理费用。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报送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和轮换等情况。
第四章 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政府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六条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符合“一符六无三专四落实”仓储管理标准,合格率达到100%。
第十七条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期限、储存地点按照县政府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承储企业专职保管员、储粮仓房的确定及其调整需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方可实施;承储企业、品种、数量、质量需要调整时,必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提请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粮油混存。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专账、分仓保管账和专卡。专账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
第五章 储存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承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仓储规模,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进出方式、仓型、品种、储备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期间仓库内温度、水份、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配备足够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二条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或10公斤,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0.5%)。县级应急储备成品油包装规格为每桶5升或2.5升,每桶计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包装完整。不允许在同一区域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承储企业不能处理时,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不得将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管。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将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二十八条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损失、损耗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动用
第二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对县域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完善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预警机制,准确把握和预测市场粮油价格走势,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三十条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动用:
(一)全县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提出动用方案,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并下达动用指令。
动用结束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及时核算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成本及相关费用,并拨付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尽快组织开展补足库存工作。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命令,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 补贴
第三十三条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实行综合定额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归企业。管理费用包含:保管、轮换、质检等储存期间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费用补贴标准暂定为:应急储备成品粮按每年每斤0.3元给予补贴,其中:保管费0.15元,轮换费0.15元;应急储备食用植物油按每年每斤0.35元给予补贴,其中:保管费0.15元,轮换费0.2元。
第三十五条补贴标准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粮油价格上涨、粮油保管、轮换费用增长等因素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采购、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备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发现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情况时,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到取消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资格。
(一)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有关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
(二)虚报、瞒报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
(三)承储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五)不配合或拒不按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指令的;
(七)其他违反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阳高县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阳政办发〔20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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