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阳政办发〔202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阳高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高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规划总则
一、规划背景
为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进一步扩大国家气候观测网规模,提升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2022年12月29日,中国气象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国家气象观测站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名录的通知》(中气函〔2022〕209号),文件指出,将全国1587个有人值守国家气象观测站分期分批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其中,阳高国家气象观测站从2023年1月1日起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依据国家标准,对探测环境保护中障碍物控制区、遮蔽仰角等要求有所提升。为更好的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保护探测环境,为县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特组织编制本次《阳高县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修编)》。
二、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阳高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及辖区内16个中尺度自动气象观测站及周边范围。控制要素分为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与区域气象观测站两方面,控制范围分为周围环境、障碍物限制、影响源限、要素观测要求等多方面。
三、规划期限
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国土空间规划期限保持一致,为2023年—2035年。
四、规划目标
按照“专人负责、部门协作、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本规划为依据,通过依法落实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责任制,依法界定部门职责,完善部门协作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健全的依法管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障体系,实现正常、稳定、可靠的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工作运行机制,最终建成具有一流气象探测环境的气象站,实现“一流台站”的总体建设目标。
第二章 气象台站用地与设施保护规划
一、气象台站布局总体要求
(一)气象台站布局的数量、密度以及空间分布,应与城镇的发展规模和总体布局相适应。保证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连续性,满足气象分析、预报等气象服务要求。
(二)气象台站的布局必须满足气象探测对台站周围环境的要求,以确保获得真实、可靠的气象情报,从而高质量、高水准地做好气象服务。
(三)气象台站的布局应树立主动超前意识,使站址保持长期稳定,避免频繁迁移,以保证探测资料的连续性、比较性。
(四)气象台站布局规划,既要有前瞻性,又要有可行性;既要全盘综合,又要急重缓轻;既要保证水准,又要结合实际。
二、气象台站用地保护
(一)建立健全气象站和设施用地备案制度
气象部门应将本规划中规定的气象站和气象探测设施用地及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总体规划,作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依据;对气象站周边地块建设控制,应做好前期预案,对气象探测影响较大的区块,气象部门要做好前期工作,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事先征求气象部门意见,做到早介入早处置;对于之前已编制完成的总体规划没有将气象站纳入规划的,规划部门应在新一轮的总体规划修编或下一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及时纳入。
(二)纳入详细规划中
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作物,建设规划部门应将气象站和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管理范围。城市黄线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中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三)严格审批程序,依法管理气象站和设施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侵占或者迁移气象站和设施用地,确需迁移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文件,迁建的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阳高国家基本气象站用地已在现有规划中予以落实,在未来的规划编制中,应始终落实气象站用地的性质与规模,保证气象站用地的合理性,并将该用地对周边地块的影响纳入相关控制性规定中。规划建议在气象站观测场围栏周边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应事先做好环境影响评估,确保气象站用地及探测环境的可持续性。
三、气象探测设施保护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阳高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及辖区内16个中尺度自动气象观测站的气象探测设施的保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二)气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三)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四)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五)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六)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需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一、气象探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一)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原先位于城市郊区实施的气象站逐渐被城市建成区包围,使得气象观测环境的代表性降低。城市规划的不稳定性也导致气象探测环境面临威胁。
(二)部分气象站受所处地形和自有土地面积狭小等因素的限制,使得气象站内的配套用房的建设对站内气象观测场探测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是造成气象探测环境不达标的客观因素。
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对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从保护期限、周围环境、障碍物限制、影响源限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区域气象观测站提出总体要求及要素观测要求。
三、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保护要求
(一)阳高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期限要求
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
(二)阳高国家基本气象站周围环境要求
1.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2.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生产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推荐性指标)。
其他相关要求参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
(三)阳高国家基本气象站对障碍物的限制要求
1.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划定障碍物控制区,范围为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距离。
2.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且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3.对有日照或太阳辐射观测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周围障碍物还有以下附加限制条件:在日出、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的高度角≤5°。
(四)阳高国家基本气象站对影响源的限制要求
干扰源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房、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影响源与观测场围栏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阳高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影响源限制要求(距离单位:米)
影响源类别 |
与观测场围栏的最小距离 |
与铁路路基距离 |
﹥200米 |
与公路路基距离 |
﹥50米 |
与人工建造的水体 |
﹥100米 |
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 |
﹥500米 |
四、区域气象观测站保护要求
(一)总体要求
观测场周围环境保持开阔,保证仪器的感应面通风和不受遮阴;
观测场周边10米范围内不宜有障碍物。
(二)观测要素要求
1.气温:
影响源与温度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0米(交通气象观测站不受此限制)。
人工建造水体与温度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0米。
当太阳高度角大于20°时,周围障碍物不宜对温度传感器产生阴影。
2.降水:
障碍物与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障碍物与传感器的高度差。
3.风:
障碍物与风杆的水平距离宜大于障碍物(从高出风杆安装基础平面以上算起)自身高度的3倍。
五、规划实施
(一)气象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
阳高县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阳高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未经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二)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1.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在用地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2.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阳高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3.对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应加以重视和扶持,将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4.本规划由阳高县气象局编制,报阳高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阳高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阳高县气象局意见,报阳高县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一:阳高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观测场位置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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