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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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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8-01 09:10
标题: 【文字】关于印发《阳高县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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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印发《阳高县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1 09:10 来源:阳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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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印发了《阳高县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进行了安排部署。

《实施方案》明确了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保障对象。1、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和“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原则,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保待遇为目标,确保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到位。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不包含在校学生和服兵役人员)。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计。失地农民被征用耕地达到县人均耕地标准且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范围;被征用耕地未达到县人均耕地标准的失地农民,将被征用土地的5倍预存款计入该家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时一并发放。

《实施方案》就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提出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各自职责。包括: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并提供全县人均耕地面积的数据。3、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项。4、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5、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6、县民政局负责提供阳高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筹资标准和资金管理。1、筹资标准: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印发前实施的征地项目,能够确定补贴对象的,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全部失地且不满60周岁的,人均筹资标准按征地时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2个月×领取年数15年计算;已年满60周岁的,人均筹资标准按征地时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部分失地在50%以上的,按全部失地筹资标准乘以失地比例计算。政府承担的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补贴部分,应一次性纳入统筹账户;对政府应补贴对象未满60周岁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一次性缴清,但因我县财力确有困难,由县政府分年度做出预算,分次纳入。2、资金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违反规定、违规操作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部存入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增值收益计入基金专户。任何部门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本项工作不计征各种税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管理、

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增加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实施方案》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被征地养老保险启动后,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按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资金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从次月起,按现行农村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待遇叠加发放。60周岁以下人员,陆续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从次月起,按农村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叠加发放。失地农民由于户籍转移、参加工作、上学、参军等原因,可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失地农民享受机关事业工资待遇、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撤销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实施方案》从资金使用、账务管理、监督检查、待遇发放等四个方面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启动实施制定了相应保障措施。

解读单位:阳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352-6653316

咨询地址:阳高县暄阳街人社局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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