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养烈性犬适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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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编号F202603010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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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标题阳高县养烈性犬适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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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内容
薛先生通过微提交反映:在阳高县居住,2025年10月1日实施的《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相关问题,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是哪些区域?是只适用城市?还是农村城市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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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人薛先生处办单位阳高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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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办回复薛先生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经了解诉求人《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相关问题,在2025年10月1日实施的《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城市管理区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防疫、饲养、经营、收留、领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区,包括市辖区、县中心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咨询电话: 0352--662221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事件地点阳高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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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6-03-01回复时间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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