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养烈性犬适用条例

  • 诉求编号
    F20260301000638
  • 诉求标题
    阳高县养烈性犬适用条例
  • 诉求内容

    薛先生通过微提交反映:在阳高县居住,2025年10月1日实施的《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相关问题,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是哪些区域?是只适用城市?还是农村城市都适用。

  • 诉求人
    薛先生
    处办单位
    阳高县公安局
  • 处办回复
    薛先生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经了解诉求人《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相关问题,在2025年10月1日实施的《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城市管理区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防疫、饲养、经营、收留、领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区,包括市辖区、县中心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咨询电话: 0352--662221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事件地点
    阳高县
  • 留言时间
    2026-03-01
    回复时间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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