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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07 18:34
来源: 阳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人社字〔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局办,各用人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现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三类1630元,调整为三类178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三类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三类19.1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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