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阳人社字〔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局办,各用人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现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三类1630元,调整为三类178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三类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三类19.1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